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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隆达A: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
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隆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沙隆达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进行见证,
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沙隆达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沙隆达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   沙隆达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沙隆达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
        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的公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
        告》;《关于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5.   沙隆达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沙隆达《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

   6.   沙隆达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沙隆达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8.   沙隆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沙隆达已向金杜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沙
隆达已向金杜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沙隆达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沙隆达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
述决议与通知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前述
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沙隆达的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名 , 代表 沙隆达 有表决权 股份 1,811,976,940 股,占沙隆 达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 的
74.0624%。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沙隆达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
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11,539,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9%;反对 437,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11,539,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9%;反对 437,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11,209,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6%;反对 767,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11,209,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6%;反对 767,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任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任建新获得 1,810,884,04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7%。任建新当选。

    (2) 选举杨兴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杨兴强获得 1,810,884,04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7%。杨兴强当选。

    (3) 选举 Chen Lichtenstein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Chen Lichtenstein 获得 1,810,884,04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97%。Chen Lichtenstein 当选。

    (4) 选举安礼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安礼如获得 1,811,134,04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5%。安礼如当选。

    6.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汤云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汤云为获得 1,810,884,04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7%。汤云为当选。

    (2) 选举席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席真获得 1,810,884,04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7%。席真当选。

    7.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选举李德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李德军获得 1,810,884,04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7%。李德军当选。

    (2) 选举郭治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郭治获得 1,811,134,04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5%。郭治当选。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沙隆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康娅忱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