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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孚高科: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无
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2017 年 7 月 19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并
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
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1 人,所持股份数为 432,843,37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004%。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持有公司 23,175,583 股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
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2/4
    1、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56017462    99.9997           1500    0.0003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    109116664    99.9986           1500    0.0014          0   0.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




                                          3/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高照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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