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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海A: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2-28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叶昱君律师和张仁
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分别于 2018 年 2 月 1 日、14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和巨潮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下午 3:00 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大酒
店国际会议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2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 34,488,7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4723%。其中,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3,609,000 股;B 股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30,879,791 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102,995,99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2878%。其中,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4
人,代表股份 102,835,994 股;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
股份 160,000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以 132,724,9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79%,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4,722,300 股 弃 权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4348%,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预案》。

     6、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的议案》。

     7、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
    以 108,128,68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6477%,29,356,104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2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袁小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

    以 108,128,68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6477%,29,356,104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2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唐山荣先生为第九届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

    以 108,128,68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6477%,29,356,104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2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汪宏娟女士为第九届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

    以 108,128,68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6477%,29,356,104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2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唐国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 108,128,68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8.6477%,29,356,104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2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 137,447,285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黄文才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

                                    4
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 137,447,285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旭丽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0、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13、以 137,447,2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37,5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第 10、11、12、13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同
时,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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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洪新敏




                                  见证律师:叶昱君

                                               张仁怀



                     二 0 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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