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2017-06-23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17-38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安汽车”)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上报了申请材料。
2、2016 年 8 月 2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转发的国资
委《关 于 重庆长 安 汽车股 份 有限公司 实施股票 期权激励 计划的批 复》 (国资 分配
[2016]734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2016 年 8 月 12 日,根据国资委的反馈意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 年 8 月 30 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依照相关规定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4.12 元。
5、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
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重庆长安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
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
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6、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
合相关规定。
7、201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
向激励对象 202 人授予 2914 万份股票期权。期权简称:长安 JLC1,期权代码:037046。
二、本次调整情况
公司已经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4,802,648,5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42 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7 日。
依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
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增
发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14.12-0.642)=13.478 元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实情况
1、鉴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 4,802,648,5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42 元(含税)。
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将股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由 14.12 元/股调整为 13.478 元/股。
2、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实施完成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长安汽车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