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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6-23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17—37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12 人,实际参加表

决的董事 12 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 关于南京长安 M302 生产线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截止 2016 年 10 月 31 日,拟进行处置的生产线设备账面原值 6,444.69 万元,账面价

值 1,343.10 万元。现已完成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和资产评估,评估值 1,360.76 万元,拟以

不低于评估值 1,360.76 万元公开挂牌对外转让。

    议案二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依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即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14.12-0.642)=13.478 元

    因董事朱华荣先生、周治平先生、王锟先生属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

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 9 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实施完成 2016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38)。

    议案三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8 名独立董事”,目前公司独立董事 5 名,需进行独立董

事补选。现公司董事会提名任晓常、卫新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

名卫新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12 万元(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增补任晓常先生、卫新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2017 年修订)》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详细内容见同日

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须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
附简历:

     任晓常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6 年生,湖南大学汽车专业毕业,工学

学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院

长)。担任“十二五” 国家科技重点专项(电动汽车)总体专家组专家、国家第一届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是中国机械工业科技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理事长、湖南大学“汽

车车身先进设计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国家

工程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

会委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高技术专家组专家。其主研和参研的科技项目获得省部级

科技进步二等奖 3 项、三等奖 3 项。

    卫新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 年生,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博士研

究生毕业,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37 岁在武汉大学破格晋升研究员

/教授职称,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部高级经理。曾在中国金融学院国

际投资系,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从事 13 年教学科研工作;曾在荷兰商学院、英国伯明

翰大学、欧盟委员会、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进行学习工作 3 年。擅长企业国际化经营、海

外并购、资本市场运作等,对金融、保险、海外投资、综合金融等领域有丰富的研究,兼

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西交利物浦大学、荷兰商学院的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在国

际、国内重要期刊发表论文近 150 篇,出版《汽车保险的欺诈与反欺诈》、《欧盟、美国企

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企业会计报表与投资价值分析》等专著 8 部。

    任晓常先生、卫新江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

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没有持有公司股

份,也没有《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

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责任主体或者失信

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