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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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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重庆市长安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31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
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2017年9月19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
月18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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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会议的 A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1,978,554,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50.72%。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
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69,920,27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50.50%;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12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633,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22%。

    出 席 会 议 的 B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05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98,629,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B股股份总数的22.02%。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
会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8,483,63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22.00%;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共2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02%。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27 人,代表股份
2,177,183,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2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213,826,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
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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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辽宁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77,09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
反对票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3,736,3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8%;反对票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0%。
       2. 《关于聘任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和内控报告审计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76,049,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
反对票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票1,044,23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2,692,1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70%;反对票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2%;弃权票1,044,2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0.488%。
    3.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任晓常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数2,176,899,942,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213,542,323,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7%;
       (2)选举卫新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数2,176,975,941,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213,618,322,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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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王玻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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