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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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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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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市长安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长安汽车”)的委托,就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现行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前
述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
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一、 中国长安提出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18年5月4日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公
司全体董事,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包括《关于向长安俄罗斯增资2.5亿元的议案》、
《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及《关于
                                                                 法律意见书


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
国长安”)(合计持有公司40.88%股份)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下称“《临时提案函》”),《临时提案函》的主要
内容为:2018年5月7日长安汽车召开的第七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将审议《关于与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长安
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若上述议案获得董事会通过,
中国长安提议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审议上述议案。

    二、 临时提案提出时间的合规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及《公司章程》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经查阅长安汽车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决议及其他有关
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5
月 4 日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中国长安在获悉公司董事会将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召
开会议审议《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和《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后,
于同日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临时提案函》。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7 日作出决
议,同意该两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增加到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中。同日,
公司董事会就增加临时提案事宜发布了《关于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暨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中国长安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函》以及临时
提案在 5 月 7 日增加到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中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对临时提案提出时间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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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陈晋赓




                                                             王玻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