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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瓦轴B: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30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7]0024 号


致: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瓦房店轴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翠梅出席

了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

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

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在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系统、时间和操作流程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孟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三)本次会议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代表股份 32,33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1%。本所律师

验证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

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

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0 股,。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股份 32,33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1%。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参加了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股

东大会的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系依据《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

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系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以书面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追加额计及全年预计总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所持表决

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