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股票简称:瓦轴 B 股票代码:200706 编号:2019-10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
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 2017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要求境
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
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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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
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二)根据财会[2018]15 号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
科目进行列报调整, 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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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
收账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
付账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 “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
发生变化;
9、新增“研发费用”项目, 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
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10、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
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1、“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
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1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
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
项目,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总资产、
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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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五 、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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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