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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东方A: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2019年6月)2019-06-29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2019 年 6 月)

           (2019 年 6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确保提出意见流程规范,内容专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的事项实施风控和审计,提出专业意见,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是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及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的行为
准则,适用于全体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参加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
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
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家由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按决策事
项需要推荐和聘任。
    第六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风控和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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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对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的事项提出风控和审计意见;
    (二) 每季度听取风控和内审、财务等工作汇报;
    (三) 对风控和内审、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五) 配合监事会进行监督;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下设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公司
首席风险控制官兼审计长负责。
    第十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准
备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财务、风控和审计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季度或根据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的
事项的需要,听取首席风险控制官兼审计长的工作汇报或意见,并就如下事项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或董事长讨论决策:
    (一) 对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的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二)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控制的关键流程是否有效;
    (三) 会计政策是否稳健、一贯,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风控和内审是否有效;
    (五)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六)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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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或根据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事项的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个工
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
托程序进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风控和审计委员办公室按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九条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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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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