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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 泰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8月)2017-08-08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资本
市场推介的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长期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按有
关法律法规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同时作为公司投资

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同时是负责处理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证券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受理投资者的投

诉,及时给予反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投诉与反馈。接受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
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投诉,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5、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处理投资者投诉
的主要责任部门,其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1、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对于上述信息的采集,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准备会议资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4、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5、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
与度;
   6、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8、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度;
    9、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10、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11、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作为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等。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
项:
       1、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将拟披露的信息在第一
时间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布。
    2、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电子信箱:qinguiling@lttc.com.cn;
    3、电话咨询:公司证券部的联络电话 0533-5285166、传真 0533-5418805;
    4、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5、投资者见面会或投资者恳谈会;
    6、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7、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人员直接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来访;
    8、公司高管人员直接接受媒体的采访;
   9、新闻发布会;
   10、现场参观;
   11、邮寄资料;

    12、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合格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础,公司应当严格执
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搞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开信息披露系指证券法规赋予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责任。公
司必须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切实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是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规
章有无规定,公司均应积极地向投资者披露。但法律法规允许保护商业秘密及其
他非公开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规定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的内容
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分红派息、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重大
技术改造、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修改公司章程、
控股股东变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减股份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企业文化建设;
       5、就投资者涉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投诉,及时受理,积极妥善解

决。

    6、配合证券、金融监管部门防范风险,积极宣传防止非法证券、期货、非

法集资,配合进行投资者教育;

    7、企业外部环境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在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在公司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在做好日常投资者来电、来函和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中,接待人员应热
情、耐心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向投
资者提供信息;
       4、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如融资、资产重组、业绩波动等)或股票交易出
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见面会、恳谈会,或新闻发布会,充分利用
媒体采访和报道,以帮助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正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的真实
情况;
    5、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参观访问公司,或者
召开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
深入了解;
    6、积极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建立网络沟通平台,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栏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7、一对一沟通;
    8、邮寄资料、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9、路演;
    10、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将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
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1、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
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4、违规对外担保;
    5、承诺未按期履行;
    6、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
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工作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真、信
函、来访,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渠道向公司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公司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核实投资者身份,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
方式、投诉事项、投诉意见等有关信息。
    原则上不接受非公司证券投资者的投诉,但可将其作为潜在投资者意见记录
在案,并视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
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
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三十七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当遵循公平披露原则,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应予以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披露信息的,
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
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
的,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九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
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
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工作
人员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
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
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或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
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
间至少两年。
    第四十四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
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