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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01-24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17-003
债券代码:112236            债券简称:15 本钢 0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2 月
3 日,凡在 2017 年 2 月 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7 年 2 月 3 日卖出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公司将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因遇节假日,付息日从 2017
年 2 月 5 日顺延一天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支付 2016 年 2 月
5 日至 2017 年 2 月 4 日期间的利息 5.17 元(含税)/张。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代码:112236
     债券简称:15 本钢 01
     3、债券期限:本期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3 年。
    4、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
面利率为 5.17%。
    5、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2 月 5 日。
    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
年的 2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
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
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
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
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
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9、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本钢集团无偿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
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
用,担保期限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至债券到期日后 12
个月止。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期限为 3 年的“15 本钢 01”票面利率为 5.17%,本
次付息每 10 张“15 本钢 01”派发利息人民币 51.70 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1.3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6.53 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权益登记日:2017 年 2 月 3 日
    2、除息日:2017 年 2 月 6 日
    3、付息日:2017 年 2 月 6 日 (因遇节假日,付息日从
2017 年 2 月 5 日顺延一天至 2017 年 2 月 6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2 月 5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2 月 3 日深交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2017 年 2 月
3 日(含)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
利息款的权利。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本
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
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
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税 发
[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
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权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
联系人: 孙延斌
联系电话:024-47828860
传真:024-47827004
    2、保荐机构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国投金融大厦 12 层
联系电话:010–83321201
传真: 010–83321155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戴文华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电话:86-755-25938000
传真:86-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