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关于公司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17-03-30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
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4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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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415 号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的合
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以下简
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4 月 20 日印发的《主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及关联交易》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汇总表,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
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
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
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
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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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情况
经审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印发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有
关要求编制。
为了更好的理解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后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
阅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雪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辉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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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余额
一、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注 1) 109,766.10 5,358,606.90 5,101,509.15 366,863.85
其中:受限制保证金存款 12,228.04 1,165,618.49 1,157,846.53 20,000.00
二、向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注 2) 1,422.00 1,422.00
其中:短期借款 1,422.00 1,422.00
三、通过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得的委托贷款(注 3) 5,481.96 8,550.97 5,481.96 8,550.97
四、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质押的承兑汇票 22,018.49 22,018.49
五、委托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的承兑汇票(注 4) 30,000.00 30,000.00
注 1:2016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为 545.9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财务公司利息为 77.10 万元;
注 2:公司子公司大连本瑞通汽车材料有限公司向财务公司借款 1,422.00 万元。2016 年度,借款利息支出为 74.57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利均已结清;
注 3:委托人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 4:财务公司本年度给予公司无担保授信额度 25 亿元。
法定代表人:汪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韩革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