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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2016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希男)2017-03-30  

						               2016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希男)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各位董事:

    在过去的 2016 年里,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年
报工作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自觉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现就 2016 年度工作做如下报告

    一、参与董事会活动情况

    2016 年是本钢板材管理层积极开拓进取的一年。本人积极参与了
本钢板材 2016 年的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应会议和活动。在参与
董事会活动之前,能够认真阅读相关的资料、文件,并主动进行调查
和分析,了解本钢板材的内部运行状况,了解公司产品的市场以及国
家相关政策等等,并分析董事会的相关决策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在参与董事会(会议)活动中,认真审议每项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在认为必要时,提出相应的问询、关注和建议,切实履行勤勉
尽责的义务。

    二、议案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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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调查分析,并经过认真审议,本人对 2016 年董事会提交给股
东大会的《2015 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管理办法》、《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等均投了同意票,以及通
过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2016 年 12 月修订版)的
议案》、《2016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开展期货业务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
置预案的议案》、等,均投了赞成票,未投无弃权或反对票。

    三、报告期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对本年度内的《2016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2016 年 12 月修订版)的议案》、
《关于开展期货业务的议案》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管理办
法》、《关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过审慎地分析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由于人事变动,本钢板材经历了董事长、董事的交替选举
活动;期间,经审议,相应人员均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活动符合规
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在报告期内,本人感觉到公司管理井然有序,管理层工作认真尽
责;且没有发现本钢板材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法规规定的行为,因此未
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认为暂时没有
必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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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致谢

    2016 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的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支持和配合,
特别是通讯方式举行的议案讨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有关工作人员
更是付出了辛苦的劳动,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五、对未来工作的态度

    本人将本着诚信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的范围内,
积极开展调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有益于公司总体长远发展的
角度,主动利用自己在企业管理方面积累和研发的知识与技能,积极
系统地研究,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更
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促进公司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独立董事:赵希男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