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就七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4-2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就七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七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拟审议事项进行认真了核查,现出具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业务,遵循公允的
市场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续租协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租赁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00mm 热轧机生产线
的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该交易有
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推进“打造精品板材基地”的发展战略,避
免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竞争,减少公司和本
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未发现该关联交易中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续租
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
事须回避表决。
三、关于修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能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增加长
期负债比例,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本次交易定价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四、关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钢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 2017 年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符合程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编制评估报告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
案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金永利、钟田丽、赵希男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