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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关于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2018-04-20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

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715 号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专项说明                                                  1-2


二、   情况汇总表                                                 1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715 号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
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2017
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2017 年度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72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4 月 20 日印发的《主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及关联交易》的规定,贵公司编制了本专项
说明所附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
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贵
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贵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贵公司实施于 2017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
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的理解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
报表一并阅读。



                         专项审核报告第 1 页
    本专项说明仅供贵公司为 2017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雪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辉策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专项审核报告第 2 页
附表: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
   编制单位: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注 1)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余额


 一、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注 2)                               366,863.85             13,941,186.16            13,412,957.87               895,092.14


      其中:受限制保证金存款                                           20,000.00              1,156,323.03              1,006,497.36              169,825.67


 二、向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注 3)


      其中:短期借款


 三、通过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得的委托贷款(注 4)                     8,550.97                  9,940.94                  8,550.97                 9,940.94


 四、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质押的承兑汇票


 五、委托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的承兑汇票(注 5)                    30,000.00                320,989.41               168,787.59               182,201.83


注 1:包含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注 2:2017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为 9,761.60 万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财务公司利息为 1,065.02 万元;

注 3:2017 年度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借款业务;

注 4:委托人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 5:财务公司本年度给予贵公司无担保授信额度 25 亿元。



    法定代表人:汪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韩革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