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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2017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8-07-11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18-035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17 年年度分红
派息方案已获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以公司现有股本 3,875,371,5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本次拟分配普通股股利 193,768,576.60
元,剩余 909,394,033.75 元,作为未分配利润转至下年度。
     2、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
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 公 司 2017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3,875,371,5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
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
每 10 股派 0.5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
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45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5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
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8 年 5 月 25 日的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139)
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
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7 月 17 日,除权
除息日为:2018 年 7 月 18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8 年 7 月 17 日,除权
除息日为:2018 年 7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7 月 20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7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8 年
7 月 20 日(最后交易日 2018 年 7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
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
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
取。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xxxxx838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06xxxxx767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08xxxxx917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7 月 9 日至登记日
2018 年 7 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
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说明事项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
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钢一号门能管中心 16 楼本钢
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高德胜、陈立文
    咨询电话:024-47827003,024-47828980
    传真电话:024-47827004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的决议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