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租赁使用关联方土地相关事宜的议案》及附件进行 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租赁关联方土地的事宜符合公司生产需要,交易定价公 允,拟签订的租赁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钟田丽 赵希男 张肃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