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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土地租赁协议(二)2019-07-16  

						                                   土地租赁协议


甲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平山区人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广            董事长



乙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高烈            董事长



    乙方拟租赁使用甲方合法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同意出

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愿平

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

    甲方拟出租、乙方拟租赁的标的土地共计 4 宗,面积合计 42,920

㎡,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方式
                本国用(2009)第
本溪钢铁集团                       平山区振工           6,920        出让   工业
                101 号
                本国用(2015)第
本溪钢铁集团                       平山区滨河南路       8,266        出让   工业
                057 号
                本溪国用(2005)
本溪钢铁集团                     平山区团山子兴安       14,700       出让   工业
                第 090 号
                本国用(2006)第
本溪钢铁集团                       平山区滨河南路兴安   13,034       出让   工业
                016 号
               合计                                     42,920

    第二条       租赁价格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以租赁标的“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作为定价基础,一致同意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

土 地 按 照 每 月 1.138 元 / ㎡ 的 标 准 计 算 土 地 租 金 , 年 租 金 合 计

586,115.52 元。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土地租赁期限均为 20 年,自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租金支付

   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内,按年向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约定的租金。

   甲方指定账户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变更完成后 10 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新的收款账户信息。若因甲方未及时、

准确通知乙方关于账户变更的相关事项导致租金收取发生延迟,乙方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金调整机制

   本协议生效后,每五年,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情况,

对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定价基础,就租金是否需要调整进行判断,

即本协议生效后第六年、第十一年、第十六年,双方应根据本条约定

对租金价格是否需要调整进行协商判断。

   若定价基础“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变化

幅度超过 20%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对租金价格进行调

整,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变化幅度不超过 20%的,租金价格可以不进

行调整,若协商一致同意不调整的,可以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

仅签订书面确认文件即可。
   第六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合法拥有租赁标的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3、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协议生效后,立即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条   乙方承诺

   1、租赁标的为工业用地,乙方承诺依法使用租赁标的,不会变更

土地用途且不会改变土地性状;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协议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

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可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

围内免责。但在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后,应继续履约。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甲方应当按

照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时间,无条件延长租赁期限,若乙方

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超过一年的,除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

任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按照应付未付租金金额,按日 0.1%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一年的,甲方除有权要

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成立,自双方各自

按照章程及内部制度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后生效。

   2、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约定的全部义务

后终止。

   第十条   协议终止后地上物的处置

   本协议终止后,若双方不再续租,关于租赁标的地上物的处置,

双方按照如下原则处置:

   1、对于动产,乙方应尽快搬离;

   2、对于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置,届时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订立和解

释。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平等友好协

商解决,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优先权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效力等同。
(此页无正文,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钢板材股份有

限公司《土地租赁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