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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汽轮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2018年8月)2018-08-23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2018-65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
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和违规责任,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章
程》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四条 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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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监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董监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并利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内部培训、年度总结大会等时机开
展有关买卖证券规定的学习。


                   第二章 持有股份的申报和锁定
    第八条 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按照规定向深圳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
人身份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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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结算公司根据其申
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监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以董监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 股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算);同
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监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结算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监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十四条 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监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
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董监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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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本公司现任及离职半年内的董监高证券账户
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董监高如出现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本公司
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股票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董监高应加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申报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证券账户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本公司证
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对此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董监高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根据
其买卖计划在买入前 2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见
附件 1)告知董事会秘书;董监高在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根据其买卖计划在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
询函》(见附件 1)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填写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见附件 2),形成同意或
反对的明确意见,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
将《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交予问询人,并对拟进行
买卖的董监高,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
认。
    第二十一条 董监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以及董事
会秘书在收到董事长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买
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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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事件规定的重要时点,提前将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监高。
       第二十四条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
限制。
       董监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予、可交换债换
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遵守本办法关于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股
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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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移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
       第三十一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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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时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监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或在深交所业务专区确认买卖
股份信息,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违规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监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其行为对公司的
危害影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扣减考
核绩效、提起股东大会解聘等,具体根据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责任
当事人应回避表决。
    第三十四条 若董监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董
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浙江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
告。
    第三十五条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
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浙江证监局备案,给公
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十六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7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
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
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8
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证券询问咨询函
                                       编号:股询字【        】第   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
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其他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深交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
定,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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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股复字【    】第    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公司已于             年    月      日收
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
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法下列
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董秘签字: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