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 会〔2017〕15 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文京 许长龙 李 军 2017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