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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华包B: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2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 2021 号富华里中海大厦 B 座 2 层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
公司 2018 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
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
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佛山华新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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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
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
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5 月 11 日 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18 人,代表
股份 332,516,4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79%。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
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
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75,605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15%。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
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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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预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
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及 1 名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互
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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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仁龙 律师




                                       经办律师:林春芳 律师




                                                 陈      微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