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0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7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香
港商报》上刊登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
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
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总体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占该类 占该类 占该类
股 股 股
别有表 别有表 别有表
股东类型 东 代表股份 东 代表股份 东 代表股份
决权总 决权总 决权总
人 数 人 数 人 数
股份数 股份数 股份数
数 数 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总体情况 17 136426856 51.27% 8 135716356 51.01% 9 710500 0.27%
其中:中小投
15 10695536 4.02% 6 9985036 3.75% 9 710500 0.27%
资者
内资股东 5 127941320 48.09% 5 127941320 99.90% 0 0 0.00%
B 股股东 12 8485536 3.19% 3 7775036 5.63% 9 710500 0.51%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迟维真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
确认;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总体情况 136,426,856 136,258,356 99.88% 68,200 0.05% 100,300 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 10,695,536 10,527,036 98.42% 68,200 0.64% 100,300 0.94%
内资股东 127,941,320 127,941,320 100.00% 0 0.00% 0 0.00%
B 股股东 8,485,536 8,317,036 98.01% 68,200 0.80% 100300 1.1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
案获得通过。
2、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委托贷款及担保展期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代表股份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总体情况 10,695,536 10,627,336 99.36% 68,200 0.64% 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 10,695,536 10,627,336 99.36% 68,200 0.64% 0 0.00%
内资股东 2,210,000 2,210,000 100.00% 0 0.00% 0 0.00%
B 股股东 8,485,536 8,417,336 99.20% 68,200 0.80% 0 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