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 议)审议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在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经过对总经理王欢先生人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均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三、我们同意聘任王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江鲁 宋希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