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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鲁B:子公司管理制度(2019年8月)2019-08-22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9 年 8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是指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

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

要而依法设立的全资、绝对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

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

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

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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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

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

执行。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

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

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

    1、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

候选人的提名权;

    2、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

    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十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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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董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董事、股

东或股东代表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

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

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

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

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

    未完成必经审批程序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

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

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供有

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

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

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存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

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

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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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监事或推荐董、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十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

规定:

    1、对中外合资公司委派董事;

    2、对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

二分之一

    4、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5、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 1-2 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6、公司可以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

    7、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其任职期间,接受公司财务部的

业务指导和公司审计监察室的监察;

    8、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提出调

整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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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公司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

备案。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公司人

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

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制定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

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

持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

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

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

统一的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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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

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购置或处置金额超过 5 万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

定资产须事先向公司请示,经公司同意后,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监察

室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

外借款时,应提交借款申请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

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提出需要进行技改

项目或新项目投资的建议,报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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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

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

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要求组织编写可行性分

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按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

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

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季书面向公司汇报

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

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适用于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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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

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山东省中鲁

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

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对口部门是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专业信

息应同时报送公司职能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

内幕信息;

    4、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5、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

章。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公司。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

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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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实施进度。

    项目投入运营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

会计期间结束后的 15 天内书面向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对《上市规则》要求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收

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1、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负责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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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

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高层管理

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

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五十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

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

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

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

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事业心不强、业

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等因素,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

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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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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