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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鲁B: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8月)2019-08-22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9 年 8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山东省中鲁远洋
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发布。
    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青岛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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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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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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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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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亦应关注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征
询。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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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
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
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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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
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
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
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二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规
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四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
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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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
出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
正及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信息包括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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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
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
     应报告和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及上处
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五十三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
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
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五十六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
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
公室的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可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9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
工作。

    第六十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
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董事长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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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
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
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
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十六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
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九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
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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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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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青岛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中国证监会青岛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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