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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鲁B:累积投票制度及其实施细则(2019年10月)2019-10-30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累积投票制度释义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

持有的每一股份具有与应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

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按意愿进行分配投向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 的前提下,公司根据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

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应选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

    二、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一)   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

    1.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

提名,每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候选人确定后,董事会应及时发布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股东

大会公告。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将

提案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并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核后公告。

    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3.每位投票股东可将自己的投票权总数具体分配给各候选人,但必须做到:

    (1)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2)分配给各候选人的票数总和不能超过该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若违反(1)、(2)其中一条规定,则该股东的选票作废,视为放弃对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事项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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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票股东具体分配给各候选人的票数总和可以少于该股东拥有的前述投票权总数,

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部分表决权。

    5.各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


    6.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选票时,应使选票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

票,并在显著位置提示上述注意事项。

    7.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见证律师、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

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8.若首次投票结果出现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低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即出现

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 的情况):

    (1)若是差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时),则举行第二轮投票,在除去

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后的剩余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出差额名额的董事或者监事。第二轮投票

时,其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差额名额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如果

第二轮投票后,仍未选满董事或者监事名额,则差额名额的董事或者监事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补选。

    (2)若是等额选举(候选人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名额时),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时,其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出的差额名额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第二轮投票后,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2 的,当选董事或者监事。若仍不够票数,则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9.若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况,以及类似的情

况时,则进行第二轮或多轮投票,从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中选举出符合名额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二轮及以后轮次投票时,其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差额名额的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的选举

    由于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权责有特定规定,为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在

实行累积投票时应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1.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

人确定后,董事会应及时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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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股东大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新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将提案递

交董事会并经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

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不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 的前提下,

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当选独立董事。

    4.其他有关具体规定比照“(一)”部分的各项条款实施。

    三、若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出现本制度及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形

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股份多少进行表决,按出席会议股份

总数 1/2 以上表决权所形成的意见办理。

    四、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五、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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