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8-29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
立意见
2017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7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7年1-6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为支持公司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累
计已审批的担保额合计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0%,提供
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独立董事关于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磊
徐 猛
付立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