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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普医疗: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2018-08-3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
                    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
                    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
                    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180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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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 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自由或
管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
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
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4)合
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
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
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4. 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
人和一般受益人。
       6.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
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 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受益权
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 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
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 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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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11. 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 一般受益人:指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受益权获得信托
利益分配的受益人。
   13.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
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
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
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优先分配优先信
托资金份额及收益。
    14.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
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跌破预警线、止损线后有权追加信托资金的委托人,本
信托计划追加资金权利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蒲忠杰。关于追加资金的权利及
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任何一方追加或不追加的
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5.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
利益。
   18.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 20 日(即每年的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9.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
   20.信托计划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1.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 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
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2.证券经纪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签署的《陕国投乐
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4.投资顾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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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
负债后的余额。
   26.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
值。
   27.乐普医疗:指我国 A 股上市公司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乐普医疗”,证券代码:300003)。

    28.目标股票:指《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取得的乐普医疗(300003)上市 A 股股票。
   29.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
财产保管账户。
   30.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
   31.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
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2.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T 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总值的日期,即每月
20 日。
   34.T+n 日:指 T 日起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35.T-n 日:指 T 日前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36.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期间,如
信托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 T 日为一个信托月
/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
之日。
   37.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38.信托单位总值: 信托单位总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39.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之日为准)起满 12 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投资顾问仅可在本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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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投资范围内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操作的投资建议,不可向受托人发送
标的股票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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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民生银行
   法定代表人:洪崎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一般委托人名称: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蒲忠杰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超前路 37 号楼
   联系电话: 010-80120666
   传真:+861080120691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    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6 层
   联 系 人:    郭闽雁
   联系电话:    010-85140230

   传真: 010-85140246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300,000,000 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叁亿元整
                                (小写)300,000,00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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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   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清算中心
    账   号: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300,000,000 份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叁亿元整
                              (小写)300,000,000 元整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但是金
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二、信托目的

    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
的信托关系。
    2、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或募集的资金委托给受
托人,指定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乐普医疗(股票
代码:300003)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利率债、交易所国债逆回购交易,银行存
款。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
全部信托文件,自愿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三、信托资金和信托期限

    1、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分别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转入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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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专户内的货币资金。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
信托资金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2、信托资金入账:委托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用
账户,并应提前告知受托人。
       3、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一般资金规模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小写)¥300,000,000 元(以信托计划成立时
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小写)¥300,000,000 元,具体以优先委托人
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
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不同的受益权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顺序参与信托利
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信托专户账户中信托财产金额不足以支付该期应付未
付的信托管理费、优先受益人理论参考收益时,由一般委托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是不计入信托份额。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可直接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
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
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4、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
       (2)募集期结束,本信托计划在募集规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600,000,000
元且     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 1:1 时即成立。
    (3)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了《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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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人已经签署了《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信 托 计 划 的 募 集 期 为 2018 年         月          日 至 2018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计划实际发行情况,缩短或延
长募集期。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向委托人发送
成立公告)公布。
    5、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有义务于募集期结束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已缴付的信托资金本金,因退款产生的银行汇划
费等相关费用(若有),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由受托人在退款时从所退款项中
扣除。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7、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预计为 24 个月。信托成立满 12 个月后,经信托
全体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信
托期满后,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
部资产变现为止。


四、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集合管理、运用,将
信托资金投资于乐普医疗(股票代码:300003)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利率债、
交易所国债逆回购交易,银行存款。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
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在不违反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受托人、投资顾问书面同意,本信托计划
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二)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1)权益类资产仅限于投资乐普医疗(300003)股票;本信托计划购买的
标的股票的限售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于乐普医疗(300003)股票数量低于
其总股本的 5%,且不得高于 89,082,64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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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限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大宗
交易以前一日收盘价的 95%与当日收盘价间的孰高价,作为上限买入价。
    (3)投资股数:要求仓位比例≤100%,最大投资股数≤【       】万股,且
不超过标的股票总股本的【      】,自 2018 年 8 月 10 起,如标的股票发生配
股、送股及或转增股份事项,则其最大投资股数须随之调整,调整后的最大投资
股数=调整前的最大投资股数*(1+每股配股数+每股转增股数+每股红股数)。
    (4)银行存款,且存款行限定为民生银行。
    (5)货币市场基金,利率债、交易所国债逆回购交易。投资于一家基金公
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 20%,且买入份
额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6)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品种:
    不得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投资股指期货;不得主动投资于
权证、S、ST、*ST、S*ST 及 SST 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得投资于各类
金融产品的次级子产品(如分级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得投资于 ETF 套利
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新债申购,不得投资于股票公开增发、定向
增发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得投资于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低于 AA(含),
债券发行人最近一年亏损的债券;不得将所管理资产用于拆借、贷款、抵押融资
或对外担保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信贷资产;不得投资于非金融机构次级债、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流动性较差的债券产品;不得投资于赎
回封闭期或限售期超过 12 个月的证券;不得将所管理资产投资于受托人关联公
司的股票;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
和产品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7)在本计划届满前 3 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日在本计划到期日
之后的开放式基金,申购或者配售锁定期到期日在本计划到期日之后上市的公司
股票;本计划届满前 5 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8)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本信托计划净值大幅变化
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投资顾问应
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
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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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以上投资比例限制,均以买入成本计算。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
围、调整投资限制。
    (三)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
托人认可受托人就本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
由投资顾问根据对证券市场及各股的研究结果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向受
托人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资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本条第(五)
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审查和执行投资顾问的投
资建议。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和信托计划投资运用的具
体情况决定是否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本合同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
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信托计划成立之时,投资顾问为【
                           】。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
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投资顾问的无效投资建
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投资顾问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签署《授权委托书》,其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预留印鉴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之前(包括当日)于
受托人处事先备案。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根据本合同规定发生变更的,
变更后的投资顾问确定授权代表的,应当及时签署《授权委托书》,其授权代表
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预留印鉴必须在其发出任何投资建议前于受托人处事先
备案。
    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计划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监控和处理
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受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并
在此基础上代表信托计划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四)投资建议
    1、投资建议是全体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作为投资建议权人亲自向受托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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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买入卖出目标股票及因此产生的配售股票的投资建议,且必须以以下任一
方式向受托人发出:
    (1)同时以电话录音方式和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出。
    (2)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指令。
    2、有效的投资建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
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存在与一般委托人
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
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3)满足投资建议(样本)内容要素,即包括信托计划编号,买入、卖出
股票名称、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时间、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投资
建议权人签字、印鉴等;投资建议当日有效。
    (4)符合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
    3、投资建议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投资顾问的全
部录音电话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传真
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4、投资顾问应向受托人发出明确认股价格与认股数量等内容的投资建议。
    5、投资顾问决定抛售价格范围、抛售数量、抛售时间、抛售方式(集中竞
价或大宗交易)等交易必备要素,但本合同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6、受托人以执行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
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或者投资建议发送不及时或无效,受托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但受托人在未接到投资建议时不得进行交易,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受托人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投资建议有效条件和信托计
划投资运用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
签名、印鉴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并告知投资顾问。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建议,
或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处置信托财产:①信托单位总值低于预警线、止损线;②
投资顾问出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③投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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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在信托计划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未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
再买入证券;④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投资顾问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⑤在支付
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时,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
不足。
    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投资顾问,持有股票的表决权由表决权人
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见附件三)进行表
决,若表决权人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则受托人将不参
与表决。
    投资顾问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
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五)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当时已知情况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审查、执行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
令。
    2、信托单位总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
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变现信托财产。如遇配股,所需配股资金由一般委托人承担,
如一般委托人放弃配股 导致股价下跌,则按照预警止损机制执行。
    3、受托人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
托人直接可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
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
    4、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须满足:信托计
划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优先委托人本金及年化【     】%收益+截至信托
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已分配的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若
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2 个交易日起发出受托
人指令执行强行平仓至满足上述要求,如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平仓结果无法满足
上述要求,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上述
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有权发出交易指令使得上述投资
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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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合同


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股票限售解禁前设置预警线为信托单位总值【         】元,
所投资股票限售解禁后设置预警线为信托单位总值【       】元、止损线为信托
单位总值【      】元。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T 日)收盘后估算当日的信托单
位总值,在信托单位总值低于预警线、止损线的任意交易日内,追加信托资金权
利人须遵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1、目标股票限售解禁前:
    只设预警线,无止损线。预警线         元。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受
托人应在 T 日 24: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进行风险提
示,并要求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应在 T+2
交易日 15: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单位总值高于
预警线,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在追加信托资金权
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顾问买入证券的任何投
资建议。若在 T+1 日收盘后信托单位总值恢复至预警线之上,追加信托资金权利
人可不追加资金。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在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自 T+3 日起追加信托
资金权利人自愿按照每日 0.5‰承担违约金,并同意该违约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
    2、目标股票限售解禁后:
    预警线         元;止损线       元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受
托人应在 T 日 24:0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进行风险提
示,并要求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应在 T+2
交易日 15: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单位总值高于
预警线,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若 T+2 日 15:0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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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不再接受
投资顾问买入证券的任何投资建议,而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若 T+2 日
15:00 前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未足额追加资金,则受托人自 T+3 日 9:30 起且至
T+6 日收盘前自主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部分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
该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资产中现金资产占比不低于本信托计划初始规
模的 50%。自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持仓比例降至 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50】%
以下后,受托人仅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等增加信托计划持有现金的投资建议,
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减仓期间,
因股票停牌、成交量萎缩、接盘不足、《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限制卖出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
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相应减仓时间自动顺延。若在 T+1 日收盘后信托单
位总值恢复至预警线之上,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不追加资金。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则
受托人应在 T 日 24:00 之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进行风
险提示,并要求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资金。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应在
T+1 交易日 15: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单位总值
高于预警线。在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再
接受投资顾问买入证券的任何投资建议,而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若 T+1
日 15:00 前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
人在 T+2 日 9:30 起自主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
现。当日因股票停牌、成交量萎缩、接盘不足、《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限制卖出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
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操作。如在清仓操
作过程中,所投资证券出现停牌,则受托人须在证券复牌后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完
成卖出操作,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
产全部变现为止,并立即终止本信托计划。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4
                                                              资金信托合同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3、当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发生退市等无法在交易所交易的情况,追加信
托资金权利人有义务于该品种第 3 个连续暂停交易日上午 11:30 前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以受托人确认资金到账为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不得低于该投资标
的最新的市值。否则,受托人有权停止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具体交易细则
由优先委托人与受托人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协商确定。
    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增强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
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改变信托
利益的计算方法。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八)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在增强信托资金追加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
值连续 5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1.0 元时,追加资金权利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取回全
部或部分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取回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取回申请日(以下简称
“取回申请日”),增强信托资金取回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为限,且扣除本次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后,取回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总值
不低于 1.0 元,且累计取回的资金不得超过累计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在
收到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出具的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如同意追加信托资金
权利人的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支付至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预留银行账户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取回的增
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
变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本信托计划终止分配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
托资金(如有)随信托收益及财产的分配一并退还。
    (九)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
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具体
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




                                   15
                                                                资金信托合同



五、信托相关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2、保管人的保管费;
      3、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
客户终端管理费、网关及维护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
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因管理信托财产、办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证券交
易佣金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
构费用。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除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之外均由信托计划财
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
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二)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含受托人报酬和投资
顾问管理费。
      (1)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    】%的年费率,按日
计提,按信托年度支付。
       每日计提受托人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资金规模×【      】%÷
360
      每满一个信托年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信托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
人报酬之和。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天
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当日)
不满 24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
数。
      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于每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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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合同


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        】%的年费率,
按日计提,按信托年度支付。
    每日计提投资顾问管理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资金规模×【         】
÷360
    每满一个信托年度应支付的投资顾问管理费为该信托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
投资顾问管理费之和。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投资顾问管
理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 6 个月
(含 6 个月当日)不满 24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投资顾问管理费的计算天数为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支付方式:投资顾问管理费于每满一个信托年度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
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
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投资顾问,最后一期投资顾问管理费在信托计划
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信托资金保管费
    (1)信托资金保管费按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规模的【        】%/年收取,按
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规模×【        】%÷360。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183 天(不含 183 天)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资金保管
费的计算天数按照 214 天来计算;本信托计划运作满 183 天(含 183 天)不满
365 天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资金保管费的计算天数按照 365 天与本信托计划
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孰低来计算。本信托计划运作满 365 天(含 365 天)以上,
信托资金保管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2)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保管费由受托人根据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向保管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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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拨。应支付的保管费在每个自然季度
末月 20 日后及信托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3、律师费
    ①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
    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 3000 元的律师费。
    ③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
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4、其他税费及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c)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开
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d)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
机构手续费、服务费等;
    (e)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f)审计费等费用;
    (g)信息披露费用;
    (h)本信托计划运行所需的软件安装、线路连接等信息技术费用
    (i)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
    (j)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k)为本信托项目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及业务招
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a)-(j)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
产中直接扣除,(k)项其他相关费用由信托管理费承担。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
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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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托财产估值

    1、信托单位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投资的股票、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单位总值减去信托税费、信托费用、计提的优先受
益人信托收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3、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股票、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4、估值日
    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如遇信托财产信托利益
核算日、信托终止日时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人
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核对估值结果。
    5、估值方法
    5.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若某只股票连
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的,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一致时,第 10 个交易日起该股票按
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予以估值,该股票复牌后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2 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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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进行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3 权证估值方法
    (1)信托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4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
    ①非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②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 1.0000 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
估值基准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或计提处理,于实际转为份额时计入信
托的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③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④同一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5 银行存款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5.6 三方存管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5.7 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
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
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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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
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优先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委托人承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理财资金用于
投资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关于合
格投资者的要求。
    2、优先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
合有关监管规定;
    3、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优先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优先委托人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人,有义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审
查和甄别,并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且为高资产净值客户;
    6、当优先委托人(受益人)各项权利实现前,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有权
将提前终止在内的本信托计划重大事项决定权统一交由受益人大会行使;
    7、优先委托人不承担因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账户)的合规问题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8、本信托计划正式宣告成立日前,若本信托计划拟投资标的股票在交易所
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
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
理人员及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则优
先委托人有权申请退回全部优先级信托资金。
    9、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1
                                                               资金信托合同


    (二)一般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委托人承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
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且不得使用贷款、对外借款、
非法募集、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产品;
    2、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
合有关监管规定;
    3、一般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一般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
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在一般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乐普医疗(300003)
或其他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乐普医疗(股票代码:300003)或其他公司出现
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投资顾问
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乐普医疗及前述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如遇上述情形,优
先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
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6、 投资顾问承诺其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价格、利益输送、损害第三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
能,否则,由信托财产承担一切可能后果,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
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并负责
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
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7、一般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乐普医疗(股票代码:300003)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
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
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
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
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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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
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
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
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
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总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
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
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
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
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
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
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
的责任;
    12、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受托人与投资顾问不存

                                  23
                                                            资金信托合同


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13、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优先受益人有权利优先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优先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
    4、优先受益人可以转让优先受益权,但优先受益人保证受让人是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受让人,须就转让事宜与受托人另行商议并与优先受益权受让人签署
相关协议;
    5、优先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6、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一般受益人有权利按本信托的相关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一般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一般受益人不得转让一般受益权;
    4、一般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5、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6、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税费的缴纳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
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它
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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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
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优先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相对应
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4、一般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5、受托人在该笔信托利益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
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
益人获得分配。
    6、同类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信托
单位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该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7、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6.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
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分配方式以本信托合同第十一
条第(三)款约定为准。
    6.2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
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以第十一条第(三)
款约定为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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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所分配的信托本金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1 元为上限;
    (5)向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返还净追加资金(如有)。
    (6)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以第十一条第(三)款约
定为准。


      (三)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计算方式
    1、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计算方式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优先获得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分配
的权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
的税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为优先信托资金的        %/年。受
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
考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资
金不受损失。
    (1)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按日计提,并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截
止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
理论信托参考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份额×1 元×      】%÷360。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183 天(不含 183 天)即发生提前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
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按照 214 天来计算;本信托计划运作满 183 天(含 183
天)不满 365 天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按照 365
天与本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 30 天孰低来计算。本信托计划运作满 365 天(含
365 天),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收取。
    (2)在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至少前 3 个工作日前准备完毕应付优先受益人
的信托收益。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
收益,受托人应先通知投资顾问变现信托财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投资顾问
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在分配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的
前一个工作日在未接到投资顾问投资建议的情况下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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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无法变现且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不足时,追加信托资金
权利人应根据受托人届时向其发送的书面通知所载明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将差
额部分即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另行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权利
人另行支付的资金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额。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
加资金的,受托人有权直接发出变现指令,变现额度以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
加未追加的额度为限。若遇股票停牌等不可变现情形时,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逾
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每逾期一个自然日,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应支付其逾期支付
金额即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信托专户现金资产满足支
付要求后,该等违约金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在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理论优先信托收
益之外全部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2、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时,一般受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
划费用、信托税费、优先信托利益以及退还完毕追加资金权利人追加资金后的信
托计划财产余额,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业绩,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对一般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进行限定。理论上,一般受益人的
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为-100%(即包括追加信托资金(如有)、理论信托参考收
益补偿金(如有)、违约金(如有)在内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持有期收益率
没有上限。基于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因,一般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
    (五)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
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变现日为止。
    2、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




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
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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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
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
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优先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相
关理财产品时。
    (4)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一般受益人有权提出提前终止申请,经全体优先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
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
    (6)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
托计划提前终止。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
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
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
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
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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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收益); 一般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剩余信托
财产分配。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约定
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十三、信息披露与信托事务报告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以及有
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
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一)定期披露
    信托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就信托计划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
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
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
他事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
知情况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3、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5、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6、信托公司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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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信托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8、关联交易事项;
    9、收益分配事项;
    10、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0.5%(含)以上;
    11、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
后,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应以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要求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每日受托人每日向优先委托人报送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总值,每季提供运行
总结报告。报送方式为:wangting_1139@163.com,suyingying@cmbc.com.cn。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定
进行披露。



十四、风险揭示与承担

    本信托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经营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
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减少甚至
亏损,从而影响本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
财产乃至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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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
和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
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信托财产投资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
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
托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
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
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
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实施
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4、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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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
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
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
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
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
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
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
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
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
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
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
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
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
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5、投资顾问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作为                                 投资顾问为本
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投资顾问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
并且可能出现投资顾问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
建议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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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投资顾问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
    6、追加信托资金权利人风险
    全体一般委托人一致同意: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蒲忠杰作为本信托计划追加
资金权利人,由该追加资金权利人行使追加资金和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关于追
加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任何一方追
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的规定,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
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
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一般受益人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 1:1,如信托单位
总值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
后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清算。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
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
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
对应信托资金、追加资金(如有)、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如有)、违约金
(如有)等承担。
    此外,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一般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
分配的风险。
    (4)优先受益人损失优先信托资金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 1:1;本信托计划
运行期间,如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止损线,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
仓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将进行信托财
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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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为限承
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由于信托持有的股票
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平仓操作或受托人执行
平仓操作但平仓结果仍然使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
损的风险。同时,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
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8、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
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9. 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单位总值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
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
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
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
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
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
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
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
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
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市场风险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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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之下的结果。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系
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
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
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
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
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
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
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
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
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
的作用。
    3、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交易人员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标的股票的价
格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信托计划是否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的监控。
    4、保管制度
    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
信托财产的安全;对信托专户财产予以托管;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5、预警及止损安排
    受托人将通过其交易系统进行场内投资操作,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在信托单
位总值低于预警线时,受托人有权提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资金;在信
托单位总值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止损操作。
    6、受托人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受托人的风险合规部门、审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信托计划的合规合法
性进行稽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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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信托执行经理授权制度
    信托执行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项目管理。
    8、信息披露
    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证券市场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在发生重大不利于信托运行
的风险时,将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9、合格投资者筛选
    通过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只有具备较强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够加入本信托计划。
    10、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
    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比例不高于 1:1,通过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使
投资风险主要由一般委托人承担。
    11、针对管理风险的监控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人工操作的失误,借助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指令接收、
审查和风险控制;
    每个信托计划指定专门的信托经理和交易员,健全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
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
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尽管陕国投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
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
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十五、受托人的变更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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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
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
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
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
受托人。



十六、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收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
币 1 元。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
证明,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且受让方应就其受让的受益权部分,承
担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
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
托人无关。
    4、在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
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5、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姓名、
继承份额和资格证明等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
    6、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
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7、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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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审议决定:
   1、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
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
    (六)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
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
经受益人全体通过。
    (七)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
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十八、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
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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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
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
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十九、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合同生效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
章;机构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信托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二十一、其他事项

    1、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
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
适用本合同。
    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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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
的财产;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
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
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持贰份、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联络和通知

    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在信托文件中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
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一日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
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
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
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
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
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二十三、备查文件

    1、 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文
本;
    3、《陕国投 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
明书》文本;
    4、《陕国投 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
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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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之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7、《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



   (以下无正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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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乐普医疗第一期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
托合同》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

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

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2018 年 8 月         日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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