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27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
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
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磊
徐 猛
付立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