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暨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暨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暨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崔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实际发 展需要,崔丹先生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对于崔丹先生的聘任,我们未发现有《公 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崔 丹先生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 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王建平、章新蓉、顾维军 201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