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和审 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战略布局,有利于推进 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 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顾维军、章新蓉 201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