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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0-02-15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 月 22 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
业”)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
询函〔2020〕第 1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
和关注事项,公司现对《问询函》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截至目前,邱宇及其一致行动人邱炜、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且存在高比例质押。请公司结合邱宇所持股份被司法
冻结、质押等,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表决权委托
及控制权变更是否需要征求邱宇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债权人沟通同意,是否
存在其他法律风险。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邱宇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等,补充披露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必
要性与合理性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司法冻结、质押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宇持有的公司 184,340,000 股股份
处于被质押状态,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99.91%,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0%;邱
宇持有的公司 184,497,185 股股份处于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状态,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1%。
    (2)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宇所持股份处于质押及司法冻结状态,为
尽快引入国资战略投资方促进公司经营稳定和持续增长,邱宇与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正式签署了《表决
权委托协议》,邱宇将其直接持有莱美药业的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
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
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国资
委”)。
     ①有利于为公司引入优质资源,优化公司授信及融资条件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宇与中恒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中恒集团承诺《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完成后 3 个月内积极为公司引入优质资源,
以优化公司授信及融资条件,促进公司现金流稳定。《表决权委托协议》正式生
效后,公司在进行融资授信过程中,若金融机构需要中恒集团提供担保,中恒集
团也将视情况予以配合。中恒集团已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向公司提供了 8,000 万
元财务资助。同时,中恒集团承诺将在表决权委托生效后 18 个月内,在一定价
格区间内投资 10 亿元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司定增、参与司法拍卖
等多种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②有利于公司借助中恒集团相关资源,实现战略目标
     本次通过表决权委托引入中恒集团,未来双方将在生物医药产业领域进行深
度合作,中恒集团拟将公司作为中恒集团体系内创新生物医药技术和产品的开发、
生产、销售平台,公司将借助中恒集团相关产业和金融资源,以抗肿瘤、消化道、
抗感染等优势细分领域为基础,打造甲状腺疾病领域头部企业。
     因此,本次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引入中恒集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本
次表决权委托有利于公司现金流稳定,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和促进公司
经营稳定,有利于公司后续健康持续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2、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控制权变更是否需要征求邱宇、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
限公司及邱炜的主要债权人沟通同意
     公司通过电话及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邱宇、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藏莱美”)、邱炜提供的主要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了核实,邱
宇及西藏莱美签署的主要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邱宇为西藏莱美向中国进出口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股票质押合同中涉及本次表决权委托需要与债权人沟通征
求同意的条款,公司和邱宇已就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控制权变更事项与中国进出口
银行进行沟通,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未就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控制
权变更提出异议。根据邱宇、西藏莱美及邱炜的确认,除此之外,本次表决权委
托及控制权变更事项不存在需要征得邱宇、西藏莱美及邱炜主要债权人同意的情
形。

       3、其他相关法律风险及解决措施

       鉴于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应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被冻结,
如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未能采取措施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表决权委托对应股份
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中恒集团仅能就强制执行后的剩余股份行使表决权。
       针对上述情形,根据邱宇与中恒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若出
现邱宇股份被强制司法拍卖的情形,中恒集团将在一定价格区间内通过参与司法
拍卖的方式以巩固其控制权。此外,若后续出现影响中恒集团控制权的情形,中
恒集团也将继续追加对公司股份投资以实现其控制权的稳定。
       4、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邱宇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委托给中恒集团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和邱宇已就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控制权
变更事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沟通,截止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未就本次表决
权委托及控制权变更提出异议,除此之外,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控制权变更事项不
存在需要征得邱宇、西藏莱美及邱炜主要债权人同意的情形;表决权委托对应股
份存在被强制执行进而导致表决权委托对应股份数减少的风险。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中恒集团、邱宇不
构成一致行动人。请公司补充披露认定中恒集团、邱宇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
因,是否存在规避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中恒集团、邱宇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

       1)中恒集团与邱宇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中恒集团与邱宇不存在达成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协议等
其他安排与对方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莱美药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情形,双方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双方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莱美药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安排。

    2)中恒集团与邱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中恒集团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
具日,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恒集团 25.54%的股份,为中恒集团的控股
股东,中恒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国资委。

    公司逐条比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恒集团和邱宇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否(中恒集团控股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国资委,邱宇与中

                                             恒集团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否(邱宇为自然人,不存在与中恒集团受同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一主体控制的情形)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      否(邱宇为自然人,不存在该情形)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
                                                否(邱宇未参股中恒集团)
    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   否(邱宇未就中恒集团取得股份提供融资安

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否(中恒集团和邱宇之间不存在合伙、合作、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否(邱宇未持有中恒集团股份)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否(邱宇未在中恒集团任职董事、监事或高

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级管理人员)


(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否(邱宇相关亲属未持有中恒集团股份,亦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未在中恒集团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                     员)

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     否(中恒集团不属于自然人,不适用本项第

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     一种情形;邱宇及相关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控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      制中恒集团,不存在本项第二种情形)

                 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      否(中恒集团与邱宇之间不存在该情形)

        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否(中恒集团和邱宇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系)


    如前所述,中恒集团和邱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2、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规避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
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
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
合并计算。”
    如前所述,中恒集团和邱宇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无论是中恒集团还是
邱宇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均未超过 30%,均未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需要进行要约收购的情形。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中恒集团和邱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无一致行动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规避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三、中恒集团 2019 年 12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持公司股票的
议案,增持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不超过 3.5 亿元,增持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中恒集团在此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时,还承诺于本次表
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 18 个月内,在公司股价不低于 2.1 元/股,不高于 9 元/股的
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司法拍卖、
参与定增)增加投资公司股票,投资金额为 10 亿元。请公司结合中恒集团财务
状况,补充披露中恒集团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资金安排,核实说明增持计
划的可行性。如为自筹资金,请补充披露拟自筹资金金额、可能产生的资金成
本、融资期限、抵押或担保物等具体情况。

    【回复】

    1、中恒集团增持莱美药业股票的资金来源及安排
    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中
恒集团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票,该
增持资金为中恒集团自有资金,增持公司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不超过 3.5 亿
元。
    根据中恒集团与公司控股股东邱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恒集团承
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 18 个月内,在公司股价不低于 2.1 元/股,不高
于 9 元/股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
司法拍卖、参与定增)增加投资公司股票,投资金额为 10 亿元。该部分增持资
金拟为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
    目前中恒集团经营状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货币资金充足且具备较强的盈
利水平,具有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实力。中恒集团结合自身经营和市场情况,未
来不排除通过启动融资计划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票。鉴于中恒集团目
前尚无具体的融资计划,筹资金额、筹资方式、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抵押或担
保物等情况尚无法确定。
    此外,中恒集团承诺,未来增持莱美药业股票的资金不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
莱美药业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不来源于与莱美药业对公司资产处置中或者其他
交易取得的资金,亦不会利用已增持的莱美药业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
融资。
    2、中恒集团增持莱美药业股票的可行性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恒集团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29.35 亿元,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中恒集团平均每年实现的营业收入约为 23 亿元,净利润约为
5.69 亿元。中恒集团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9 月的主要财务指
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9 月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总资产          772,208.75     723,974.34      686,359.16    648,946.18
   总负债          147,343.44     130,958.39      126,687.27    116,402.52
 资产负债率           19.08%         18.09%          18.46%        17.94%
   货币资金        293,508.79     236,032.91      170,064.06    230,645.66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64,021.12      85,339.99       89,321.44    149,562.18
     量净额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275,177.81     329,876.53      204,770.93    167,006.20
   净利润           57,721.76      61,336.45       60,490.95     48,932.83
    中恒集团具备持续稳定的经营性收入,资产负债率较低,经营性现金流稳定,
货币资金充足,能满足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需求,本次中恒集团增持公司股票具
有可行性。

    四、根据中恒集团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恒集团在未来 12 个
月内没有改变莱美药业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没有
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莱美药业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
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就莱美药业业务处置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请
公司结合中恒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与背景,以及中恒集团与公司存
在同业竞争情形,补充披露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外,是否仍签订其他协议,
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与安排。

    【回复】

    1、本次中恒集团取得莱美药业控制权的目的与背景

    中恒集团核心产品为中药注射剂,有意在生物医药领域布局拓展。中恒集团
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后,中恒集团将公司作为其体系内创新生物医药技术和产品的
开发、生产、销售平台,提升中恒集团在生物医药行业的地位。根据中恒集团对
公司后续的战略定位,公司将集中核心资源围绕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抗肿瘤、
消化道、抗感染等优势细分领域为基础,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在上述优势领域持
续开发个性化疗法、靶向肿瘤药物、“早诊断、 早治疗”等创新技术,打造甲状
腺疾病领域头部企业。

    2、中恒集团与莱美药业同业竞争情况

    1)莱美药业主营业务为医药制造,细分行业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化学
药品制剂药制造,主要产品包括抗感染类、特色专科类(主要包括抗肿瘤药、消
化系统药、肠外营养药)、大输液类,此外,莱美药业还有少量中成药及饮片类
产品。莱美药业最近三年各类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如下:

        产品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抗感染类                 15.29%          28.15%            33.50%
        特色专科类                        59.79%             47.11%                40.44%


         大输液类                            9.76%            8.33%                10.86%


      中成药及饮片类                      11.23%             10.39%                 9.71%


         其他品种                            2.96%            5.27%                 3.42%


       2)中恒集团主营业务构成主要为心脑血管领域用药(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和血栓通注射液)、骨骼肌肉领域用药(中华跌打丸、中华跌打酒)、其他领域用
药(含妇产科领域用药,包括妇炎净胶囊、安胎丸、坤月安颗粒、路路通益母膏、
三七养血胶囊、调经种子丸、种子三达丸、蛇胆川贝液、清热镇咳糖浆等)、龟
苓膏等食品系列。中恒集团最近三年各类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如下:

          产品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心脑血管领域用药                     90.96%              87.04%                83.92%


     骨骼肌肉领域用药                        2.75%             2.59%                   4.15%


       其他领域用药                          1.82%             2.54%                   6.56%


     龟苓膏等食品系列                        3.35%             3.60%                   5.72%


       3)中恒集团部分产品与莱美药业及子公司的产品成分、适应症相似,可能
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具体产品情况如下:

序                                    中恒集团是否实                         莱美药业是否实
              中恒集团品种                                莱美药业品种
号                                      际生产销售                             际生产销售


1      鸡骨草肝炎颗粒、乙肝扶正胶囊   无实际生产销售       肝速康胶囊        无实际生产销售


2                牛黄清热散           无实际生产销售    抗病毒丸(浓缩丸)    实际生产销售


                                      肾炎安胶囊 2016

                                      年-2018年实际生
3         肾炎安颗粒、肾炎安胶囊                            肾苓颗粒         无实际生产销售
                                      产销售,2019 年

                                      无生产,少量销
                                           售



4        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         无实际生产销售        氟罗沙星葡萄糖注射液        实际生产销售


5          注射用头孢哌酮钠         无实际生产销售        诺氟沙星葡萄糖注射液    无实际生产销售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硫

      酸阿米卡星、注射用头孢唑林                          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
6                                   无实际生产销售                                无实际生产销售
     钠、氯霉素注射液、注射用乳糖                                射液

               酸红霉素


                                                          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
7           注射用头孢拉定          无实际生产销售                                    实际生产销售
                                                                注射液


8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无实际生产销售         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         实际生产销售


                                                                                  2016 年后无实际
9        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         无实际生产销售        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
                                                                                        生产销售


                                                          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
10         注射用头孢唑林钠         无实际生产销售                                    实际生产销售
                                                                注射液


     氯霉素注射液、注射用乳糖酸红
11                                  无实际生产销售           注射用氨曲南             实际生产销售
        霉素、注射用头 孢拉定


12         注射用头孢哌酮钠         无实际生产销售        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    无实际生产销售


13       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         无实际生产销售        阿奇霉素葡萄糖注射液    无实际生产销售


                                                                                  2016 年后无实际
14         去水卫矛醇注射液         无实际生产销售           注射用福美坦
                                                                                        生产销售

     上述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产品清单中存在双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但未实
际生产和销售的情形,实际生产销售品种近年来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产品归属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肾炎安胶囊            中恒集团       0.01     198.95     145.81      278.45


    抗病毒丸(浓缩丸)                    2,32.834    270.98     301.35      202.84


 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463.41     344.85     314.53     4,25.23


    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                    8,431.64   8,620.17   4,893.22   2,282.05


   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       莱美药业          --         --         --      13.58


 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1,063.12   1,925.12   1,442.92   1,058.8,8


       注射用氨曲南                       1,170.94   1,709.84   1,987.17   2,658.91


       注射用福美坦                             --         --         --      19.31

   (上述产品 2019 年销售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上表,中恒集团拥有《药品注册批件》的与公司相关产品构成同业竞争
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中,除肾炎安胶囊在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少量销售外,
其他产品均未实际生产销售;公司拥有《药品注册批件》的与中恒集团相关产品
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中,抗病毒丸(浓缩丸)、乳酸左氧氟沙星
氯化钠注射液、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和注射用氨
曲南在 2018 年度合计销售额为 12,870.96 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8.24%,2019 年度上述产品合计销售额为 11,129.11 万元,占比总体较低,其他
产品均未实际生产销售。综上所述,公司与中恒集团因成份、适应症相似导致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的相关产品,占公司与中恒集团总体业务的比重均较
小,不构成重大影响。

    3、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为避免中恒集团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集中核心资源围绕公司
战略发展规划,以抗肿瘤、消化道、抗感染等优势细分领域为基础,打造甲状腺
疾病领域头部企业,公司拟对可能产生同业竞争问题以及不符合未来战略规划的
子公司进行处置,包括公司持有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
公司、四川禾正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含其子公司)、重庆莱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莱美金鼠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次资产处置事项已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司资产处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本次拟处置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2019 年净利润    2018 年度净利润


                                      大输液、治疗
  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      100%                     -26,298,385.71     -27,680,051.13
                                        性输液


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90%       生物制剂      -31,150,537.69     -25,719,709.36


四川禾正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100%        中成药        5,008,308.02        4,910,513.44


                                      大健康保健食
重庆莱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60%                      -6,830,142.04      -6,422,721.85
                                          品

  重庆莱美金鼠中药饮片       70%       中药饮片       -5,486,872.52       5,157,906.30

     (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计,2019

 年度财务数据系专项审计结果,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为准)

      此外,中恒集团就避免与莱美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做出如
 下承诺:
      “1)本公司与莱美药业本部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医药产品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况,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五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转让、
 一方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予以解决。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在本公司控制莱美药业期间,本公司将
 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再发生与莱美
 药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莱美药业主要产品构成实质性同
 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莱美药业,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
 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莱美药业或其控股企业,但与莱美药
 业的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
业机会除外。若莱美药业决定不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或者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
后 30 日内未就是否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通知本公司,则应视为莱美药业已放弃该
等新业务机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自行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并自
行从事、经营该等新业务。
    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与莱美药
业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莱美药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拟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
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
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
    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莱美药业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给莱美药业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外,是否仍签订其他协议,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除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与中恒集团已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宇与中恒集团已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外,公司、公司
实际控制人与中恒集团未签订其他协议,不存在其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未
披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