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0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处置资产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1、一致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郑州高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高新区梧桐
办事处秦庄村拆迁改造指挥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2、本次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回购前提下的股权融资的独立意见
1、一致同意公司在股权回购前提下通过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资管”)转让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嘉园环保有限公司 29%股权的
方式向招商资管申请融资 30,000 万元,期限为 36 个月,此笔融资主要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威________ 赵向阳_________ 易欢欢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