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9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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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四条:上市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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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后第二十四条:上市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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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
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订部分经股东大会同意
后生效。
特此说明。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