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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海防务:关于公司及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19-069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开庭审理后,判决结果可能会导致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可能将会对大津重工的稳定性产生影响,但
最终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2、公司债权人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
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
产的风险。


    一、本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海防务”或“被告一”)
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控人刘楠先生通知,其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
《应诉通知书》: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或
“原告”)与公司、刘楠先生及其配偶以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佳船企业”)之间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长城资产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一: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佳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楠
    被告四:刘楠配偶
    2、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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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19-069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人民币 29,7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就逾期还款人民币 29,700 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自到期应还款日至实
际清偿日支付违约金(暂以逾期还款金额 29,700 万元,按日万分之五自 2019 年 1 月 4 日起
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止,金额为人民币 1,425.6 万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本案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
    (4)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应付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大津重工 55%股权之变现款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第 1-2 项诉请合计暂为人民币 31,125.6 万元。
    4、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 3 日,债权人佳船企业与债务人天海防务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双方
确认债权基础合同合法有效,佳船企业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对应义务已履行完毕,债务人天海
防务对债权人佳船企业负有 31,900 万元的债务。同日,原告与佳船企业、天海防务签署《债
权转让协议》,原告收购了佳船企业持有的其对天海防务的 31,900 万元应收账款。同日,原
告与债务人天海防务、保证人佳船企业、保证人刘楠、保证人刘楠配偶签署主合同《还款协
议》,分别与刘楠、刘楠配偶和天海防务签署《连带保证合同》,《还款协议》约定,债务
人天海防务应于 2018 年 5 月 2 日,2018 年 8 月 2 日各向原告偿还 750 万元,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向原告偿还 30,400 万元,刘楠、刘楠配偶、佳船企业为天海防务对原告的债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还款协议》还约定,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原告与债务人天海防务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债务
人天海防务以其全资子公司大津重工 55%的股权向原告提供质押。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确
定的交割日,天海防务应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向原告偿还 30,400 万元。上述合同签署后,债
务人天海防务在 2018 年 7 月 4 日、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各偿还 750 万元,但在 2019 年
1 月 4 日仅向原告偿还 700 万元,剩余款项共计 29,700 万元,至今未偿还。
    根据《还款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天海防务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连
带保证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三、四就被告一天海防务所应付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根据《股权质押合同》,原告有权对质押股权之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阶段及判决情况
    未开庭,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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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涉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刘楠先生及其配偶以及其一致行动人佳船企业与长城资产的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刘楠
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180,796,51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8.83%,佳船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
14,415,2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刘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佳船企业合计持有本公司
股份 195,211,7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3%。后续上述事项若进入诉讼程序并开庭审理后,
判决结果可能会导致全资子公司大津重工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将会对大津重工的稳定性产
生影响,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刘楠先生及其配偶以及其一致行动人佳船企业将积极参加诉
讼,公司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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