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05-03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4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予以修改。
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当年实现的净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一)现金分配条件
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二)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资产的 7%,且超过 3000 万元(募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
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 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外);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告;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 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金额的。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现金分红。 80%;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现金分红能力。 40%;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
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
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
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
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
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资金。
其他条款不变,特此修订。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