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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科生物: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05-03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4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予以修改。
     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当年实现的净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一)现金分配条件
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二)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资产的 7%,且超过 3000 万元(募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
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    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外);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告;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     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金额的。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现金分红。                         80%;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现金分红能力。                   40%;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
                                 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
                                 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
                                 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
                                 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
                                 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资金。

   其他条款不变,特此修订。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