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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科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公
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往来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
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
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19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形。

     三、关于同意并确认全资子公司无锡中德美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三
七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中德美联的关联交易事项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没有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关联董事郑卫国先生在审议此议
案时回避表决。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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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向参股
公司博生吉安科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保障博生吉安科资金流动性从而提升其持
续经营和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决策合法
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参股公司博生吉安科提供总额累计不超
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五、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
锁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2 名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
锁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2 名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七、关于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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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
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注销
9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21,383 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2 名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新金融准则以及201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会
[2019]6号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本照、曹进、张本山、周泽将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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