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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科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19-078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48
号”文《关于核准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的核准,及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要求,公司已于2019年3月26日前

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工作。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告书》(公告编号:2019-012)。
    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953,416股,发行价格为
12.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2,039,998.08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

16,500,000元,其他中介机构费和发行费用2,052,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663,487,998.08元。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了会验字
[2019]2469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并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的《安科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三、本次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
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存放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专项账户(专户号码为:

130204981920195064)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至新设的募集资金账户。待募
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该专项
账户。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保荐机构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信息

如下:
    开户行名称: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522000386111000012;
    专户余额:235,382,525.41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注射用重组人HER2单克隆抗体药物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凯、束学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