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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思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20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以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并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 万份股票期权与 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锦林




                                                     范玉顺




                                                     陈   重




                                                     王雪春




                                                  201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