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5
股票代码:300011 股票简称:鼎汉技术 编号:2017—88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8 月 29 日以董事会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星期
五)下午 13: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 号楼二层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11 日,公司总股本 558,650,387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16,639,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77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16,638,2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7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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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5,923,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6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921,38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黎东荣持有的奇辉电子 2.4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黎东荣先生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属于关联股东。截止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关联股东黎东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66,606 股,已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214,771,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21,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13%;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6,638,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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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21,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638,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21,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6,638,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1,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童晓青、汪先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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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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