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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汉技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28  

						     股票代码:300011         股票简称:鼎汉技术          编号:2018-74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8 月 8 日以董事会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二)

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 号楼二层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总股本 558,650,387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36,706,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37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36,567,95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4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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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2,726,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7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588,08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8,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本次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的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与会股东逐项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议案 1.00 《关于选举陈特放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6,567,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7%;

反对 1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88,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48%;反对 13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5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6,567,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7%;

反对 1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88,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48%;反对 13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童晓青、汪先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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