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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汉技术: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27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

年5月2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财会〔2017〕14号)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

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特放                      何   刚                     孙     敏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