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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测检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承诺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5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承诺方

     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九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华安无损检
测技术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承诺方
            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测检测”、“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
标的资产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涉及股份补偿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的股份补偿的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所律师前期并未参与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本所律师仅依据发行
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并在发行人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
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
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的业绩承诺补
偿股份事宜发表的法律意见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回购补偿股份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回购补偿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第二节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
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1 月 21 日,华测检测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
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预案》等相关议案。2014 年 4 月 8 日,华测检测召开第三届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通过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及本交易报告书。


    2014 年 1 月 21 日,公司与张利明、方发胜、刘国奇、方力、欧利江、冷小
琪及康毅签订了的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于 2014 年 4 月 8 日签
署了该协议的补充协议。


    2014年4月30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发行股份及
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


    201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16】号《关
于核准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张利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向张利明等购买相关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情况


    2014 年 1 月 21 日,公司与张利明、方发胜、刘国奇、方力、欧利江、冷小
琪及康毅签订了的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于 2014 年 4 月 8 日签
署了该协议的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等内容约定如下:


    (一)业绩承诺


    国众联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收益法预测的华安检测净利润和张利明等
7 名盈利承诺方承诺的华安检测净利润水平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    1,916.83          2,303.17          2,649.08
                                                              法律意见书

       预测数

盈利承诺方利润承诺数      1,920.00         2,304.00          2,649.60


    在本次交易中,盈利承诺方根据已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承诺,华安检测 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度经审计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1,920 万元、
2,304 万元及 2,649.60 万元。


    (二)盈利补偿的主要条款


    1、实际利润数的确定


    华测检测应当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审计时对标的资产实际
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负责华测检测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的差异情况
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2、对盈利承诺的补偿


    若利润承诺期间各年度实际盈利数低于承诺盈利数,盈利承诺方需每年向华
测检测进行股份补偿。


    (1)该交易实施完毕后,华测检测在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的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时,由负责华测检测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出具专
项审核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华测检测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与承诺盈利数的差异情况。


    (2)盈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华
安检测当期实际盈利数小于当期承诺盈利数的,则盈利承诺方应于前述专项审核
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按张利明、方发胜、刘国奇、方力、欧利江、冷小琪和
康毅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持有的华安检测 27.87%、14.17%、14.17%、11.59%、3.50%、
2.33%、1.50%的股权占盈利承诺方合计持有华安检测 75.13%股权之比例(以下
简称为“该转让方占盈利承诺方全部股权的比例”)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由华
                                                                法律意见书

测检测以人民币壹元的总价回购盈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注销该部
分回购股份,具体以华测检测当时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3)华测检测在关于利润承诺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前述回购事项。


    (4)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华测检测董事会否决股份回购议案、
华测检测股东大会否决股份回购议案、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注
销的,则华测检测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书面通知盈利承诺方,盈利承诺
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10 日内配合公司将专户内股份无偿赠送给该否定事件发生日
登记在册的华测检测其他股东,华测检测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份登
记日华测检测扣除盈利承诺方持有的股份数后的股份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5)承诺期每年各转让方股份补偿额=(当期承诺盈利数-当期实际盈利数)
÷当期承诺盈利数×(当期承诺盈利数÷盈利承诺期间承诺盈利数总和×本次交
易对价总额)×该转让方占盈利承诺方全部股权的比例


    承诺期每年各转让方股份补偿数量=承诺期每年各转让方股份补偿额/每股
发行价格


    在每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
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向上取整。


       盈利承诺方应优先以本次认购的华测检测的股份进行补偿,若盈利承诺方本
次认购的华测检测股份数不足以补偿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则不足部分由盈利承
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盈利承诺方全部补偿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对价总
额。


    如在利润补偿期间出现华测检测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盈利承
诺方持有的华测检测的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应进行调整,调整计算
公式为:调整后的补偿股份数=承诺期内每年各转让方股份补偿数量×(1+转增
或送股比例)。
                                                                   法律意见书

    三、华安检测 2016 年度收益预测及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1、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华安检测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6.75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46.31 万元,小于盈利承
诺方承诺金额,未完成比例为 109.30%。


    项目        2016 年承诺数    2016 年实际数         差额          完成率
 净利润[注]     2,649.60 万元     -246.31 万元     2895.91 万元        0%

注: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安检测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后,华安检测 2015 年实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038.32 万元,2015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79.63 万元,
未实现承诺方承诺金额,未实现比例为 14.08%。


    3、201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安检测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后,华安检测 2014 年实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1,990.94 万元,2014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47.28 万
元,超过盈利承诺方承诺金额,超出比例为 1.42%。


    (二)补偿方案


    2017 年 4 月 26 日,华测检测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华安检测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议案》、《关于定向回购华安检测公
司张利明、方发胜、刘国奇、方力、欧利江、冷小琪及康毅 2016 年度应补偿股
份的议案》等关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涉及股份补偿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 2016 年度业
     绩承诺涉及股份补偿事项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5 月 23 日,华测检测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华安检测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议案》、《关于定向回购华安检测公司
     张利明、方发胜、刘国奇、方力、欧利江、冷小琪及康毅 2016 年度应补偿股份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事宜的议案》等关于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涉及股份补偿事项的议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项审核报告,华安检测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6.7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46.31 万元,小于盈利承诺方承诺金额,未
     完成比例为 109.30%。交易对方张利明、方发胜、刘国奇、方力、欧利江、冷小
     琪及康毅关于华安检测 2016 年度的业绩承诺未能实现。同时根据《业绩补偿协
     议》及补充协议的条款计算,赔偿总额约 75,835,645.29 元,折成股份 8,757,004
     股。其中,因方力、欧利江及康毅三人剩余限售股不足以此次股份回购,根据协
     议规定,剩余应补偿的股份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方力、欧利江、康毅三人剩余
     限售股分别为 2,364,804 股、713,908 股、305,952 股)。由公司以人民币壹元的
     总价回购盈利承诺方 2016 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注销该部分回购股份。具体明
     细如下:

              收购前持
     业绩承诺 有华安检                                                               现金
序                       补偿比例                  应回购股份数 实际可回购股
       方                         应补偿金额(元)                                   补偿
号            测股权比     (%)                     量(股)   份数量(股)
                                                                                     额
                例
1    张利明     27.87%   37.09%     28,127,440.84   3,247,973     3,247,973              0

2    方发胜     14.7%    18.86%     14,302,602.70   1,651,571     1,651,571              0

3    刘国奇     14.17%   18.86%     14,302,602.70   1,651,571     1,651,571              0

4     方力      11.59%   15.43%     11,701,440.07   1,351,206     1,182,402      1,461,842.64

5    欧利江     3.50%     4.66%      3,533,941.07    408,076      356,954         442,716.52

6    冷小琪     2.33%     3.10%      2,350,905.00    271,467      271,467                0

7     康毅      1.50%     2.00%      1,516,712.91    175,140      152,976         191,940.24
                                                                                           法律意见书


     合计         75.13%      100%          75,835,645.29       8,757,004       8,514,914        2,096,499.4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及协议安排,华测检测将以总价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专门
     账户中存放的全部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同时,如在利润补偿期间出现华测检
     测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盈利承诺方持有的华测检测的股份数发生
     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应进行调整,调整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补偿股份数=承诺期内每年各转让方股份补偿数量×(1+转增或送
     股比例)。


              根据华测检测公司人员说明,因业绩承诺方方力拒绝签署本次回购方案的相
     关材料,本次回购方案暂不包括回购方力的股份。因此,本次回购注销人实际为
     张利明、方发胜、刘国奇、欧利江、冷小琪及康毅六人的股份。同时根据 2017
     年 6 月 21 日,公司完成 2016 年度的权益分派实施工作(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张利明、方发胜、刘国奇、方力、欧利江、冷小琪及康
     毅合计向公司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17,514,008 股,实际补偿股份数量
     14,665,024 股(剔除现金补偿及方力股份)。本次具体股份补偿情况如下表:


                                                 调整前实际可    调整后实际可
序   盈利承     调整前应回购   调整后应回购                                                      本次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股份数量    现金补偿额
列     诺方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股)
                                                     (股)          (股)

1    张利明     3,247,973      6,495,946        3,247,973       6,495,946              0         6,495,946


2    方发胜     1,651,571      3,303,142        1,651,571       3,303,142              0         3,303,142


3    刘国奇     1,651,571      3,303,142        1,651,571       3,303,142              0         3,303,142


4    方 力      1,351,206      2,702,412        1,182,402       2,364,804         1,461,842.64       0


5    欧利江     408,076        816,152          356,954         713,908            442,716.52    713,908


6    冷小琪     271,467        542,934          271,467         542,934                0         542,934


7    康 毅      175,140        350,280          152,976         305,952            191,940.24    305,952


       合计     8,757,004      17,514,008       8,514,914       17,029,828        2,096,499.4    14,665,024
                                                            法律意见书

    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华测检测董事会否决回购注销议案、股东大
会否决回购注销议案、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或难以回购注销的,华测检测有权
终止回购注销方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实施方案系发行对象按照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所进行,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就本次回购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政策。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华
安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承诺方对公司进行
业绩补偿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刘丽萍




                                                 刘从珍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