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18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
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
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高
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 张维宾 李心合 万解秋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