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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7-18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14-052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07月17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昆山太平洋大酒店会议室(昆山市张浦镇锦淀路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07月17日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07月16日15:00至

2014年07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瑜女士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
42,949,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1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949,98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11%;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为0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所持(代表)股份2,044,984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1.1361%。

    本公告中的股份数额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2014年07月14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份数额;公司已实施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目前尚未

完成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

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49,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49,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949,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42,949,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

果:同意2,044,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13%;反对0股,弃

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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