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2014年第三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7-18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AIRUN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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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4 年 6 月 30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
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昆山太平洋大酒店会议室(昆山张浦
镇锦淀路 88 号)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张瑜女士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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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7 月 16 日 15:00 至 2014 年 7 月 17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
司股份 42,949,9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61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42,949,98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3.861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注:前述股份数额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截止 2014 年 07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的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份数额;公司已实
施 201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目
前尚未完成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2、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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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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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袁学良 何东旭
张亚全
二 0 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