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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宁物流: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28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

已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编制的《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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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超募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张维宾        李心合       万解秋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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