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08-09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17-045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
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
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192民初226号,相关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华雄
地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出口加工区兰竹西路10号柯仕达工业厂区综合厂
房
(二)案件基本情况
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光”)与深圳新宁于2013
年签订《仓储合同》一份,约定南昌欧菲光将货物交由深圳新宁仓库保管。2015
年12月22日,深圳新宁仓库发生火灾,致使南昌欧菲光货物在火灾中烧毁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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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欧菲光遭受了财产损失,要求深圳新宁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讼及反诉请求
1、南昌欧菲光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由深圳新宁承担其实际损失2261343元;
(2)本案诉讼费由深圳新宁承担。
2、深圳新宁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南昌欧菲光向深圳新宁支付《仓储合同》项下欠付的相关仓
储服务费共计120510.08元;
(2)请求判令南昌欧菲光向深圳新宁支付上述费用的逾期滞纳金(自每笔
费用欠付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至南昌欧菲光实际付清之日
止)。
二、判决情况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反诉被告)
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932771.79元;
2、原告(反诉被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
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储服务费人民币38771.49元;
上述1、2项判决项相抵,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1894000.3元。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的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24891
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预付的案件
反诉部分受理费1355元,合计312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4416元,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8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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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止公告之日,本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故本判决尚未
生效,且深圳新宁已准备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目前暂无
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纠纷诉讼及仲裁案件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仍有3起,诉请金额共计人民币45,769,019.46元及相应利
息和案件诉讼费等(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192
民初226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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