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17-08-11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17-046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
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31号),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有关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
司于2013年签署了《仓储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将准备供应给联想移动公司的
手机配件货物陆续入库、委托被申请人进行仓储保管。2015年12月22日,被申请
人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仓库发生火灾,致使
申请人存放在该仓库内的拟供应联想移动公司的手机摄像头模组等仓储货物受
损,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6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受理了上述申请人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
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所引起纠纷的仲裁申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16年7月0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
二、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物赔偿费用人民币5,000,000元;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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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本案已发生的差旅费损失30,0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5,859元,由申请人承担40%,即人民币81,515.40
元。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付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81,515.40元以偿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各裁决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
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裁决结果,本次仲裁事项深圳新宁是依据所签《仓储合同》约定的责任
限制条款范围内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预计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造成一
定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纠纷诉讼案件还有3起,诉
请金额共计人民币35,901,267.3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诉讼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
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7]中国贸仲京(沪)
裁字第231号)。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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